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市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制定重点项目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需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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