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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2022-4076126
其他
钢城政办字〔2022〕14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2-08-15
2022-08-15
有效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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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钢城政办字〔2022〕14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行为,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并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和日常管理职责。区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择优选择,选聘工作综合考虑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和从业经历。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的法律论证;

(四)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或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七)代理区政府进行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

(九)为区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十)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十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教师、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其他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行政复议、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推行分类分组参与政府涉法事务机制。根据专业特长,将区政府法律顾问分为政府法治、土地管理、征收拆迁、建筑工程和房地产、股权改制、投资融资、破产重组、特许经营、涉外法律等九个组别。

区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负责从相应组别中组织或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需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的,如涉及有关部门职责,应当及时通知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区司法局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区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以区司法局名义报区政府。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区政府工作事项,提出书面法律参考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论证后,以区司法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区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认为有关事项属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时,可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建议,由区司法局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认为本人与所承办的区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区司法局研究决定是否回避;区司法局在工作中发现区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要求区政府法律顾问回避。

第十一条  对于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需专项代理的,区司法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区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单位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约定报酬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工作需要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做好合法性审查情况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区司法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实施日常管理与考核,根据工作考核等情况,对区政府法律顾问适时予以调整、补充;对不再适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出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工作质效等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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