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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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服务保障区政府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四、主要措施
《工作规则》共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一是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二是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三是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四是法律顾问应当遵守的规定;五是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六是法律顾问的考核;七是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及支付等。《工作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对标对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行政复议、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的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的法律论证;
(四)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或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七)代理区政府进行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
(九)为区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十)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十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教师、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其他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考虑。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解读人:任丽丽
单位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龙腾大厦6层
联系电话:0531-7587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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