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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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钢城政办字〔2023〕11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0531-76881098)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钢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落实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救助准备措施:
3.1 发出预警预报
向相关街道(功能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2 加强应急值守
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3 做好应急准备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的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 派出工作组
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5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6 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功能区)、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功能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减灾办。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市减灾办。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者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报请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街道(功能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民生有关行业受灾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市减灾委的指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功能区)参加的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区政府领导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功能区)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
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功能区)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功能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功能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功能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
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功能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办。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区级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办。
5.2.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功能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功能区)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
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功能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
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功能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功能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
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功能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办。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副主任决定启动区级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灾街道(功能区)保证灾害信息员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受灾街道(功能区)应于每日9时前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根据受灾街道(功能区)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拨区级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域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受灾区域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主任。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功能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街道(功能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灾区街道(功能区)落实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街道(功能区)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各街道(功能区)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减灾办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功能区)的需求报告,结合灾区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2.4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发改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街道(功能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减灾办。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制订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街道(功能区)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备案。
6.3.2 根据街道(功能区)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2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政府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4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功能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功能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省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各街道(功能区)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街道(功能区)、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指令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救灾必需的移动(卫星)电话、无人机、布控球等设备和装备。
7.6.2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功能区)和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3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4 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济南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修订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10日印发的《莱芜市钢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钢城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