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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11371203K21349522D/2023-6521486
公安、安全、司法
钢城政办发〔2023〕3号
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3-10-26
2023-10-26
2025-11-26
有效
GCDR-2023-0020001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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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钢城政办发〔2023〕3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安全责任

(一)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倡导承办者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1.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订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负责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人员,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禁止其进入;负责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人员;负责落实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灭火救援、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负责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负责保障活动场地建筑、消防、照明、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负责根据安全、防疫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查验、安全检查、防疫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应当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方法,落实初起事故处置、人员引导疏散等应急措施;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3.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负责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及场所平面图等基础数据资料;负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负责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活动现场及周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活动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负责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二)公安机关职责

1.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2.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培训。

4.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5.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1.网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2.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依法规范在民间信仰场所举办的活动,指导相关场所,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责任。

3.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体育比赛活动和涉及的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无线电管理,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负责指导和协调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水务部门负责提供与活动有关的专项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等。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8.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演出节目审核,有关景区景点的旅游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9.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防疫指导管理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0.应急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展览展销市场内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12.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13.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信访问题责任单位将信访人劝离会场,配合维护信访秩序。

14.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灭火救援工作。

15.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负责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和保障。

16.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安全工作。

三、风险评估

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前提。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由承办者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防范控制措施。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分析下列因素:

(一)活动举办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卫生防疫态势。

(二)活动本身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危险性。

(三)活动规模、规格以及参加人员的结构层次、热情程度、情绪反应等。

(四)活动核心区、景观集中区、人流聚集区等易产生拥堵区域的安全承载容量。

(五)活动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停车设施情况和人流疏散、车辆疏导情况。

(六)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制高点等安全性。

(七)场所电气设备、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指示标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八)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性。

(九)有无焰火燃放、无人机表演、灯光秀、倒计时、快闪打卡等可能引发人群聚集滞留的情况。

(十)社会各界关注度。

(十一)天气、地质等自然因素。

(十二)其他可能影响活动安全的因素。

在户外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获取活动区域和时段的专项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充分评估自然环境条件。

四、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区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一)举办条件

1.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工作程序

1.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具体申报材料由承办者通过大型群众性活动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119.164.253.137:55011/activity/#/login)。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规格以及组织方式等;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等;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建筑物、临时搭建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状况等;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卫生防疫、医疗救护、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及临时停车区域的设置、位置、容量、标识、引导提示牌、通道示意图以及停放、管理,周边道路交通分流、引导和管控措施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预计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数量、采访区域等基本情况以及引导措施等;应对天气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措施;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保障等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2.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4.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5.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6.区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区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但应当责成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活动现场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三)承办者应当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占用。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管理职责,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延期或者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五)每场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安全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并提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属地派出所和有关部门报备,属地派出所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5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联系电话: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0531-7896719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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