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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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钢城教体发〔2023〕2号
各街道(功能区):
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 1 月 31 日
济南市钢城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 规范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 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力量在公共场 所投资建设,面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各类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钢城区教体局对本行政区域的器材配建和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 务群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所采购安装的 健身器材须符合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室外公共健身设 施应标明该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 予以补建。
第五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坚持属地管理为主 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村(社 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功能区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 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 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负责编制全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修、更新 计划,制定管理维护内容和标准,指导街道(功能区)按时进行器材巡检等工作。
(三)依法申请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统筹使用市级以上资助的全民健身工程和管理维护 资金。
(五)建立及时受理维护、维修信息的渠道并协调组织好 具体实施工作。
(六)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街道(功能区)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室外公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社会力量捐建的各类室外公共全民健身设施进行备案管理。
(二)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 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核查情况定期报 送区体育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巡检、维修、更新工作。承办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转交的管理维护任务。
第十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职责
(一)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纳入本单位资产管 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二)接收社会力量捐建或自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 当自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名称、数量、 生产厂家、验收报告等报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 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定期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五)指导居民正确使用健身器材,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器材巡检。街道(功能区)体育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无故障的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一般故障和一般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登记,并进入维修流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故障的器材,立即挂牌警示, 并进入维修流程;对无法修复和超出安全使用期的器材,登记备案,立即拆除并纳入更新计划,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器材维修。设立电话、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 接受群众报修,接到报修信息后,登记备案,及时维修。器材 维修市区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器材拆除。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 期或存在重大故障无法修复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报废, 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 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所在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应该与受 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 捐赠协议书,造成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的,属地管理单位或社会力量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器材由区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捐赠协议可由器材配建地街道体育主管部门与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
第十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
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街道(功能区)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 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 以将其情况通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并停止配建和更新其辖区 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的生产 厂家,列入采购黑名单;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生产厂家, 三 年内不得参与钢城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器材招标。
第十九条 居民因使用不当造成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损坏或 故意破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区教体局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