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11371203K21349522D-A/2024-6602816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钢城政发〔2024〕3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4-08-13
2024-08-13
2029-08-13
有效
GCDR-2024-0010003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钢城政发〔2024〕3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2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联系电话: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0531-78967228)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17166

信息发布总数

50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