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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A/2024-6593953
财政、金融、审计
钢城政字〔2024〕10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4-07-26
2024-07-29
2027-08-01
有效
GCDR-2024-0010002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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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钢城政字〔2024〕10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联系电话:区审计局,0531-76967010)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钢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按照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统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国家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按规定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协助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他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所需经费在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内列入项目成本。

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接受调查。

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监督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库,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条  对项目概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内审计机关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民生项目有计划开展跟踪审计;对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审制。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投资控制计划等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七)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九)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概(预)算以及综合验收等文件和资料;

(二)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三)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八)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制度资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监督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

第四章  相关责任及追究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批核准情况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申报。建设单位应将审核确认后的竣工决算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管理,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等主体责任。对于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造价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对报送的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审计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事项的公共投资项目,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据实调整,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将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无故拖延导致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现行文件中有关公共投资审计监督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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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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