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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1371203K21349522D-A/2023-6458588
其他
钢城政字〔2023〕11号
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3-07-26
2023-07-26
2028-07-26
有效
GCDR-2023-0010001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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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钢城政字〔2023〕11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钢城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钢城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联系电话:区自然资源局,0531-7587360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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