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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
2025-06-23

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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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服务工作的提高,在执行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职工对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条 职工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应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金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具体实施。

二   处理方式

第八条 违规违纪处理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方式。

第九条 行政处理方式如下: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调离岗位;

(四)降职;

(五)撤职;

(六)待岗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经济处理的方式为减发岗效工资。

三   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事故的;

(五)违反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造成工艺事故的;

(六)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质量异议、质量事故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

(九)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十)贪污贿赂;

(十一)泄露公司秘密的;

(十二)失职渎职,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

(十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在给予职工行政处理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具体如下:

(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同时减发次月50%岗效工资;

(二)给予警告处理的,同时减发次月全部岗效工资;

(三)给予调离岗位处理的,同时减发次月起二个月岗效工资;

(四)给予降职、撤职处理的,同时减发次月起三个月岗效工资;

第十三条 给予职工待岗察看处理,察看期限一至三年,察看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其待遇按照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待岗察看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后,应延续执行处理决定,直至待岗察看期满;

职工待岗察看期满,察看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好的,经批准,可恢复原岗位工作,也可重新安排其他岗位工作,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而岗位发生变化者,其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新岗位相应岗次的一档。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理,同时减发岗效工资者,其月收入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职工在处理满三个月以后,受到警告、调离岗位处理的职工在处理满六个月以后,受到降职、撤职处理的职工在处理满十二个月以后,受到待岗察看处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工作以后,在评奖、增资、提职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十七条 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被判缓刑、劳动教养或其他追究刑事责任者,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影响程度,可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异议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违法违纪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人员和其他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别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理:

(一) 对有以下过失行为的职工,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理100元: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2、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嬉闹、闲谈、看无关书报、上网聊天、玩游戏、打扑克、下棋、处理个人事务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4、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规定着装、佩带劳保护品的。

(二) 对有以下过失行为的职工,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理200元:

1、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零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2、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3、上班干私活的;

4、上班时睡觉;

5、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实的;

7、消极怠工的。

(三) 对有以下过失行为的职工,处予300-1000元的经济处理:

1、谎报虚报考勤的;

2、在禁烟禁火区擅自明火的;

3、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4、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5、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6、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行为的;

7、有损害我公司利益和声誉的;

8、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9、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0、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

11、占用、挪用本单位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12、行贿、受贿、索贿、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13、利用工作之便,对用户及业务单位,吃、拿、卡、要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14、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本单位货物、商品和贪污各类应收货款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15、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6、未按规定执行请销制度的。

对违反7----13条的,同时酌情给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职工有违反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行为,在给予经济处理的同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适当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 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本单位货物、商品和贪污各类应收货款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三)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不改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

(四) 销售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收缴全部应收货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 在职有固定岗位的职工,从事有报酬的第二职业的;

(七) 打击、诽谤、侮辱他人的;

(八)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不满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根据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待岗察看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   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处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科级及以下职工违规违纪,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由公司做出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他几种方式处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令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管理权限,由给予其相应处理的同级机构做出决定。缴纳的赔偿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收缴。

第二十四条 给予职工处理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并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职工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理,必须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档案于十日之内移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理的审批时间,从处理机构取得相应证据证实职工违规违纪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时,可在公布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同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经济处理,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准分摊到单位或其他职工,违者,一经查出,除立即纠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者,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短期劳动合同用工的违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劳务输出人员按照本规定,由用工单位给劳务输出方提出相关依据,由劳务输出方进行处理,对涉及经济处理的,可从劳务费中扣减。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原《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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