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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有关待遇管理规定
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
2025-06-23

山东金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有关待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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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及假期待遇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服务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及莱钢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二  管理部门与职能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待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改有关管理规定并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部室、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考勤、假期的落实工作。

三  员工考勤

第四条  公司执行每日、每班公开考勤制度,每月考勤时间为本月日历天数。公司员工要按时出勤,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指定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在考勤表中记录员工正常出勤时间、班制等信息。员工休假时,考勤员要依据假期审批手续,在考勤表中记录休假时间、假期类别等。员工如出现旷工,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严格记录旷工时间。考勤员记录考勤要做到严格、准确、及时,填写考勤表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楚。

第六条  每月考勤结束,各单位将考勤汇总,经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四  假期及有关待遇

第七条  假期包括:带薪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医疗期等。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除病假外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带薪休假(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20年时,可以从当年1月份起按照所满年限确定的年休假天数安排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不发放出勤性津贴。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休息,持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到单位申请病假。在外地突发疾病的,可临时电话告知单位,以后持有效就诊、病历证明到单位补请病假。

发70%及60%时的工资和津贴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保留工资。

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员工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事假:员工因故需停工申请事假时,填写注明事由、请假天数的事假条,到单位申请事假。

员工3天以内(含3天)病事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工资标准减发工资。日工资计算基数为:

(岗位工资+保留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

第十一条  探亲假: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未婚每年一次,已婚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不发放出勤性补贴。 

第十二条  婚丧假:

(一)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给予婚假3天,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加路程假,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晚婚假2周。

(二)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当时不享受者过后不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员工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不发放出勤性补贴。

员工休婚假,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要有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产假:女工计划内生育后享受产假,具体根据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期: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指派专人护理。

第十五条  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通过考勤员进行销假。

五   考 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考勤,要有指定人员负责。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考勤表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效。

第十七条 考勤表月报不及时,每迟报一天,给予责任单位5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考勤者,每发生一次给予所在单位100元经济处罚,严重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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