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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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 www.gangcheng.gov.cn)上查阅《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情况等。
2.政府职能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3.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4.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工作报告等。
5.重点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公共监管。主要包括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angcheng.gov.cn/)
2.《钢城区人民政府公报》(http://www.gangcheng.gov.cn/gongkai/channel_6389b598375991828264ee5c/)
赠阅范围:纸质版公报免费赠阅到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赠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联系电话:0531-77916706,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冬季:工作日8:30-11:30,14:00-17:00);区图书馆 地址:钢城区朝阳路融媒体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31-76892219,开放时间:周二至周五:8:30—11:30,周六、周日:8:00—18:00周一闭馆
3.可关注“大美钢城”等微信公众号,点击链接:新媒体矩阵
4.可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或电脑页面搜索“幸福钢城APP”进行下载,可以查看钢城新闻、数字报纸、政务号等。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6.信息查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联系电话:0531-77916706,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冬季:工作日8:30-11:30,14:00-17:00);区图书馆(地址:钢城区朝阳路融媒体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31-76892219,开放时间:周二至周五,8: 30-11: 30;周六、周日:8:00-18:00;周一闭馆)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1.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
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7587977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政寄送渠道申请受理的机构名称: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来信请寄: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0号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75879777。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请(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钢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钢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0号
邮 编:271104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75879777 传 真:0531-75815066
电子信箱:jngccxjtysj@jn.shandong.cn
五、监督和救济
(一)监督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单位名称: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地 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0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76967008
电子信箱:jngcsjj@jn.shandong.cn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531-76967026,传真:0531-76891247,电子邮箱:gczfbxxk@jn.shandong.cn,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邮政编码:271104,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二)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钢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机构为钢城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531-75878005,传真:75873676,电子邮箱:jngcsfj@jn.shandong.cn,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邮政编码:271104,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相关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联系电话:0531-89939110;邮政编码:250100)、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联系电话:0531-85833600;邮政编码:250200)、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联系电话:0531-6881991;邮政编码:27110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莱芜区汶源东大街66号;联系电话:0531-76213002;邮政编码:271100)、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联系电话:0531-88871760;邮政编码:250000)。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钢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机构为钢城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531-75878005,传真:75873676,电子邮箱:jngcsfj@jn.shandong.cn,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邮政编码:271104,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2)行政诉讼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相关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联系电话:0531-89939110;邮政编码:250100)、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联系电话:0531-85833600;邮政编码:250200)、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联系电话:0531-6881991;邮政编码:27110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莱芜区汶源东大街66号;联系电话:0531-76213002;邮政编码:271100)、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联系电话:0531-88871760;邮政编码: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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