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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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规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发布、审核、屏蔽等管理工作,提升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操作流程)失信被执行人的发布、审核、屏蔽、撤销、缩短期限均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模块进行操作。
失信被执行人的所有操作只能由案件承办法官发起,所有操作均需要进行审批。失信被执行人的所有操作无需上级法院参与任何流程,即可完成所有操作。
第二条 (生效状态)失信被执行人所有的状态(发布、撤销、屏蔽)均在每天18:00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并将失信被执行人所有的状态推送给协助执行部门,第二日上午协助执行部门更新数据。
第三条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成功后,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成功后,失信名单信息将被推送至多家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发布
第四条 (失信期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类,有多个失信行为的可以分别发布。
第五条 (无期限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期限是指被执行人符合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
但是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条款,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六条 (有期限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期限是指被执行人有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或者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第七条 (发布审核)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承办法官应当仔细核对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确保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布。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操作后,需要提交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后,失信被执行人将自动公开发布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起到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作用。
第八条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失信发布期间将自动被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失信发布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将自动被限制高消费。
严禁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独列为被执行人,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失信被执行人屏蔽和缩短期限
第十条 (失信操作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四种状态,对照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操作模块,公布对应发布操作、发布待提交操作和申请撤回操作;撤销对应撤销操作;更正对应纠正操作;删除对应屏蔽操作、缩短期限操作。(为统一失信操作,正文中的失信操作均为司法解释用语,括号中为执行系统的操作方式)
第十一条 (屏蔽操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屏蔽操作)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十二条 (缩短期限操作)失信被执行人有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一般情况系统自动完成,否则进行缩短期限操作)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屏蔽或者缩短期限)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屏蔽后果)失信被执行人被屏蔽成功后,所有限制高消费措施自动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失信屏蔽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宝(芝麻信用)等信用平台仍将留存其失信记录5年,影响其信用评价。
四、失信被执行人撤销与纠正
第十五条 (撤销操作)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失信信息发布前应严格审核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严禁发布错误随意撤销情形出现。
第十六条 (纠正操作)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纠正操作)失信信息。可以纠正的信息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依据作出单位、执行依据文号、履行情况,其他信息无法纠正。
五、法院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单次解禁)失信被执行人因紧急事项,或有权机关因抓捕、移交失信被执行人需要乘坐飞机、高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单次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机关、申请理由、购买车次/航班信息、出发地、目的地、购票日期、出发日期。
承办人员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案件管理-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对相关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单次解禁操作。
第十八条 (屏蔽转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进行撤销操作,但执行法院错误进行了屏蔽操作,如果被执行人因此还受惩戒,要求恢复原状的,执行法院应逐级上报情况。
书面报告应当说明案件以及执行情况,纳入失信的情况,以及承办人因何原因进行屏蔽,以及为什么要撤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错误纳入和错误屏蔽问题的处理情况(需附处理证明材料),被执行人在何处受惩戒(要写具体受惩戒的单位名称和受惩戒的情况)。
六、失信被执行人救济措施
第十九条 (申请异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进行撤销操作;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进行纠正操作,如相关信息无法纠正,则使用撤销操作;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一般应进行撤销操作。
第二十条 (异议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屏蔽、撤销、缩短期限操作)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屏蔽、撤销、缩短期限操作)。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十一条 (复议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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