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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让营商环境在法治的“沃土”上“开花结果”
区法院
2024-10-24

让营商环境在法治的“沃土”上“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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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收到这笔货款,真是太感谢了,为你们便捷高效的办案速度点赞!”近日,钢城区某科技公司负责人真诚地对法官表示感谢。据悉,该案从立案、保全到原告收到款项申请撤诉、结案,用时短短两天,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也帮助企业缓解了经营压力,在司法护航中小微企业的路上,跑出了“钢法速度”!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积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普法宣传,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力保障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请进来”+“走出去”  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在山钢集团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钢城区法院的两位法官分别以《恪尽职守 远离职务犯罪》和《投资理财擦亮眼睛 坚决远离非法集资》为题,通过解读法律条文、以案说法等形式,对现场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公司负责人亓林涛表示,本场讲座提高了企业员工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依法经营的能力,“希望这次院企共建签约仪式后,咱们钢城法院能多来为我们开开法治讲座,帮助我们企业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亓林涛所说的“院企共建”,是钢城区法院在实践中探索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院企共建新模式。近年来,钢城区法院不断坚持问需于企、施计于企,聚焦企业司法需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活水”。

“请问有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该如何处理呢?”“请问有一些项目工程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付款收款的时候对方未按约定兑现该怎么办?”在钢城区法院开展的一次“体验式”教学活动中,部分受邀民营企业家代表,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与法官们交流,法官们一一耐心予以解答。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搭建“法治助企”平台,“订单式”、“枫桥式”、“直通式”、“驱动式”、“闭环式”“五招五式”为企业提供司法定制服务,印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编印《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手册》,对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涉诉法律难点进行解惑答疑,解答企业问题30余个,帮助企业查摆问题、弥补不足。

善意执行+跨域执行  化解企业危机再赋能

“谢谢法官对我们的理解,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才能安心经营,真心感谢!”近日,钢城区法院执行完毕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既让申请人债权获得受偿,又为被执行公司“松绑”,实现了善意执行的“最优解”。

某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90余万元及利息。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与乙公司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面临回款周期拉长、资金短缺等问题。正值年关,此时是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工程款的关键时期,若冻结银行账户存款限制乙公司的款项支出,将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引发更多的诉讼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执行干警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执行和解计划,乙公司分期支付甲公司案款,法院依法解除了乙公司的账户冻结。最终,乙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共赢。

在另一起案件中,钢城区法院执行干警3次远赴重庆,协同当地法院联合作战,成功异地交付9台大型机器设备,实现案结事了实现多方共赢。

该案中,重庆丙公司亏损严重,于2023年初已停止经营。此前,山东丁公司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丙公司尚欠丁公司300余万元货款,丁公司诉至钢城区法院,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丙公司9台大型机器设备。同时,该公司尚拖欠50余名工人工资90余万元,被重庆市某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该公司剩余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财产。

为此,钢城区法院执行干警进行实地调查启动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法院裁定机器设备交付丁公司抵偿债务。但交付现场,多名工人围堵并阻碍交付,现场执行阻力重重。最终,钢城区法院与重庆市某法院达成了拍卖剩余财产以保证工人工资支付的执行方案。在得知重庆市某法院以98余万元价格成功拍卖部分机器设备,工人工资得到保障后,钢城区法院与重庆市某法院协同作战,开展联合执行交付活动,最终历时3天,9台设备成功交付给丁公司。至此,案件成功执结,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劳动者和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帮助经营不善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盘活了闲置资源,为厂房的后续租赁和工人的再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

诚信建设+依法严惩   助力营商环境再净化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依法审理涉企案件,致力于净化营商环境“活水源”,护航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

作为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朱某与方某发生废钢买卖业务,后朱某通过方某以A公司名义为某新材料公司供货,并凭计量单结算,但方某并未支付该部分货款,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及其配偶支付其货款87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方某称朱某所供货物存在严重掺假行为,两车废钢被有关公司予以整车没收,应当从朱某货款中予以扣除,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法官审理认为,朱某故意在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中掺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朱某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要求,对其主张的该部分货款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方某及其配偶支付朱某货款6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在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郭某使用虚假印章,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6家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共诈骗被害人840余万元。钢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下一步,钢城区法院将继续以高质量司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让法治成为最“硬核”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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