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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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钢城政办字〔2018〕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大汶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过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4.5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信息联络保障
6 信息发布
6.1 应急预案发布
6.2 预警信息发布
7 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7.1 应急培训
7.2 宣传教育
8 应急演练
9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莱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钢城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领导、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责任追究、附则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列入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各镇(街道)、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在认真核算辖区减排基数的基础上,根据行业、企业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比例,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做到“一厂一策”。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
各企业的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采暖季错峰生产的企业,其操作方案除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外,还需明确非错峰生产期间不同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参照各预警级别下污染物减排比例,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预防,加强应急;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街道、功能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区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等5个组。
2.2 机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区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预报预警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组成,负责及时关注并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应急处置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区环境保护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区分公司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境保护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 预警发布
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信息后,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2 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
预警调整。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等级调整时,区级预警等级相应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需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监督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并对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查。
启动预警响应时,应配合省市两级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派出的现场工作人员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相应采取如下措施:
⑴公众防护措施
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⑵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建议燃煤企业使用低硫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调整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⑶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要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
采暖季:
①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停限产。冬季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一次年3月15日),水泥生产线(不含粉磨站)、铸造(不含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实行错峰生产;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至30小时以上;钢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采暖季限产比例,制定错峰限停产实施方案进行限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采暖季实施停产;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②水泥粉磨站、铸造企业全区范围内停产。其它涉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及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等作业环节。
⑤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
非采暖季:
①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②水泥粉磨站、铸造企业全区范围内停产。
③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至30小时以上。
④其它涉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⑤电力、钢铁、焦化、化工、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除保障安全的车辆外,货运车辆禁止运输。
⑥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⑦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及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等作业环节。
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
4.3.2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相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⑴公众防护措施
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⑵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⑶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要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
措施:①落实“一厂一策”:工业涂装企业停止生产;矿山开采企业停止地上作业。
②电力、钢铁、焦化、化工、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除保障安全的车辆外,货运车辆禁止运输。
③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
④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水利工程等施工作业(塔吊、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钢筋加工、模板制作、脚手架搭设、施工测量放线、电气线路安装等不产生扬尘作业的除外)。
4.3.3 I级响应措施
I级应急相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⑴众防护措施
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⑵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①落实“一厂一策”:石灰石石膏企业停产。
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4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4.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 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 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 信息发布
6.1 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年8月底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
6.2 预警信息发布
6.2.1 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 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6.2.3 信息发布的组织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6.2.4 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7 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7.1 应急培训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职责的落实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2 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9 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启动不及时、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10 附则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莱芜市钢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3.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图
4.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附件1
莱芜市钢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
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3
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件4
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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