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钢城政办函〔2019〕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大汶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0日原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钢城政办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济南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2.2机构职责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报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要求
4.4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4.5 分级响应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响应终止
4.8评估和修订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3 技术保障
6信息发布
6.1预案发布与备案
6.2预警信息公开
7应急培训
8.应急演练
9.应急宣传教育
10.责任追究
11.附则
附件
济南市钢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4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钢城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应对沙尘天气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领导、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等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镇(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列入减排清单的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各街镇、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在认真核算辖区减排基数的基础上,根据行业、企业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比例,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做到“一厂一策”。已纳入本预案减排项目清单中的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各街镇、功能区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区直有关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
各企业的减排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采暖季错峰生产的企业,其操作方案除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外,还需明确非错峰生产期间不同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参照各预警级别下污染物减排比例,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区域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钢城区大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钢城供电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区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功能区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机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区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镇(功能区)、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的协调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关注并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督导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钢城区大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钢城供电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和落实应急响应工作,并对各街镇、功能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新闻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区分公司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三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监测预报
监测。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气象部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充分共享信息资源。
预报。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我区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通知时,我区同步降低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预警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区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街镇、功能区应急指挥部需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部门专项方案,并对各街镇、功能区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查,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4.3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其中,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4.4.1减排措施全覆盖。各街镇、功能区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组织基层力量,逐级梳理企业情况,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其他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4.4.2精准减排差异管控。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行业实行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
4.4.3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4.4.4 做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设立“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4.4.5 严格审核保障类企业和工程。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制订“一厂一策”“一工程一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执行。具体程序规定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制订并印发。
4.5分级响应
4.5.1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
(2)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 (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3)钢城区大外环以内及各街镇、功能区驻地区域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5)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 “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
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3)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以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2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钢城区大外环以内及各街镇、功能区驻地区域的物流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各街镇、功能区驻地区域全面限行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含燃气)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
(3)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城区大外环以内及各街镇、功能区驻地区域,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为国三及以上的除外。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 “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 I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
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2.健康防护措施。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曝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督导检查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8评估和修订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按照生态环境部对本应急预案评估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市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5.3技术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和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各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发布
6.1预案发布与备案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各街镇、功能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6.2预警信息公开
6.2.1公开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公开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公开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6.2.4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应急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街镇、功能区应急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本部门职责的落实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0.责任追究
各街镇、功能区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1 | 区委宣传部 | 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
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组织和督导煤矿、洗煤厂落实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 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 (含燃气)进行运输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3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落实临时停课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4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的工业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5 | 区自然资源局 | 监督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管理的土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指令,督导非煤矿山(含石料开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施工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建筑施工工地、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7 | 区城市管理局 |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在不同预警等级下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监督渣土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8 |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落实城市公交运力保障措施;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导督促落实全市公路保洁措施,监督公路、区级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组织和督导公路、区级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执行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9 | 区城乡水务局 | 监督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的督查工作。 |
11 | 区卫生健康局 |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相关卫生防护知识宣传;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12 | 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钢城分局 |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审核辖区内工业企业绩效分级情况,组织审核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14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钢城区大队 |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达不到国IV 排放标准的重型(含燃气)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依法查处应急响应期间违反禁行规定的运输车辆;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
15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莱芜供电公司营销部 (客户服务中心) 钢城供电中心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
16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莱芜市钢 城区分公司 | 负责通过手机平台无偿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
17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山东有限公司 钢城分公司 | 负责通过手机平台无偿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
18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区分公司 | 负责通过手机平台无偿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
19 | 各街镇、功能区 | 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企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
![]()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