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GC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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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GC024号
当事人名称:莱芜众信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69967914K
地址: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南下冶村村南
2025年11月12日,接到关于南下冶河内有乳白色废水的信访举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逆流溯源至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南下冶村村南莱芜众信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厂区2号大门外南侧1米处的雨水管道盖板西侧孔洞内有乳白色废水倾倒痕迹,周边的石块、泥土及雨水管道盖板上有乳白色沾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2日制作的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调查问询的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2日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该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情况;4.执法证照片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信息;7.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信息;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9.成型胶安全技术说明及原材料试验报告,证明倾倒的物质为阻燃成型胶;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名录》,证明该公司倾倒废弃成型胶废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废物种类:SW59。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GC0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5;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判断标准:1吨以上不足3吨(两次倾倒数量均为0.8吨左右,共1.6吨左右),裁量等级为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11月11日),裁量等级为3;参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修正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因子: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裁量因子: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127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四大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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