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GC018号)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GC018号
姓名:朱宝和
身份证件号码:371*************72
住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潘家庄存润荣源家庭农场东南侧朱宝和院落
2025年6月1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现场检查:1、双泉路黄羊山幼儿园东南侧铁钢事业部南赵村赵某某租赁给朱宝和的院落有大量黄白色粉状脱硫石膏物料露天堆放,经测量1563立方米;2、潘家庄存润荣源家庭农场东南侧你院落有大量黄白色粉状脱硫石膏物料露天堆放,经测量12241立方米;3、潘家庄双泉路以 东、双元大街以南、大震烧烤北侧路东你院落有大量黄白色粉状脱硫石膏物料露天堆放,经测量29206立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7日制作的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朱宝和调查问询的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7日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现场建设情况;4.执法证照片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信息;5.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证明该单位堆放的脱硫石膏为工业固体废物,废物种类:SWO6。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济环罚告〔2025〕GC01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裁量等级为1;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判断标准:10吨以上 裁量等级为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2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为5;参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修正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因子: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裁量因子:2次,裁量等级为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元(¥13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四大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