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GC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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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GC006号
当事人名称:莱芜市万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50886015Y
地址:钢城区辛庄工业园
2025年5月2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济南市钢城区辛庄工业园、井冈山路东侧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公司厂门外向南侧一条乡间道路南首空地上堆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长:5.2米,宽:5.1米;紧邻西侧空地上堆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长:18.2米,宽:5.8米;该条乡间道路上遗撒有同上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5月27日,对王希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基本情况;2. 2025年5月27日,对王希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基本情况;3. 2025年5月27日,对王希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GC0000895号)1份;4.2025年5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基本情况;5.2025年5月27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现场基本情况;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7.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信息;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9.莱芜市万金机械有限公司2024年行政处罚,证明两年内违法次数;10. 莱芜市万金机械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11. 莱芜市万金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济南盈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过磅单及处置费发票,证明所需处置费用金额;12.《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证明莱芜市万金机械有限公司倾倒的铸造废砂为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是900-001-S59。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GC00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5;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判断标准: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为4;参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修正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 ;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因子: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裁量因子: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裁量因子: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经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从轻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四大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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