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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2017-4075431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钢城政办发〔2017〕18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17-09-29
2017-09-29
2019-09-30
失效
GCDR-2017-0020002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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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钢城政办发〔2017〕1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区、高新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大汶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莱芜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人员、机构

第六条  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退出机制,建立一支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行政级别。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

第九条  选拔、任命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程序、方法和要求总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其他员工职位职级设置,由企业依照自身职能、职责设置,具体职位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党内领导职务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工会主席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执行。任期届满,任期内年度考核及任期绩效考核均合格的可以留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备案;新提名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或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结合企业规模及工作需要,本着高效原则,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二条  企业聘用人员一般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人员的录用、续聘等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解聘、辞退等情况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实行核定制。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年薪制。企业其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具有机关事业身份的人员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规定,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人员,必须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身份解除事宜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制定企业章程,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五)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职情况,接受区政府监督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告以下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总结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四)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十九条  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成立由分管区长任主任的政府决策委员会,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第三章  融资、 担保、投资

第二十条  不断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按季度上报融资计划。区属国有企业应将融资项目,包括融资机构、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提前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融资情况进行备案或报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的选择,应坚持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区内企业优先。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反馈融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区财政局国资办将不定期检查融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对融资成本进行常态化分析,不断压缩融资成本,区属国有企业的融资一般不得超出当期利率30%的上浮比例。特殊情况下,超出前述上浮比例的,要经过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对融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理性、适度融资,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适应。区属国有企业应按时将融资余额及还本付息明细按季度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备。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担保必须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扶持骨干企业、培育优势产业。担保企业的担保权限、担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担保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与项目情况在尽职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将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超出500万元的,须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并将结果向区政府汇报。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与担保合作企业的互保要掌握总量平衡、动态平衡。要对被担保企业严格筛查,从严掌握,对被担保方的资产、信用、负债率等情况要及时跟踪掌握,积极防范区域性的担保风险。原则上,非专业性从事担保业务的区属企业不再增加对外担保,对已经存在的担保业务要逐步消化调整取消。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投资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区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并将投资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投资保数额超出500万元的,须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并将结果向区政府汇报。

第四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构建国有企业财务全息管理系统,引入财务报警机制。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子企业纳入母企业合并报表。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融资、年度经营预算、股份制改造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采购、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完善经常性审计制度。区财政局国资办按年度对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审计。每年四月份之前,区财政局国资办完成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购置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其购置、报废、报损、调拨、租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原则上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  工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承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莱芜市钢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职能部门完成有关论证、立项、环评、土地、勘察、设计等前期手续后,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指挥部或者职能部门的要求适时介入,自觉遵守有关建设程序,并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区属国有企业在上报下一年度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前,应将包含项目概预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度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编排和调整工作。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对项目建设实行进度节点管理,定期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为切实履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企业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完善企业内审制度,构建对企业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审查、评价的内审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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