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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11371203K21349522D/2021-5415783
综合政务
钢城政办字〔2021〕12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1-12-10
2021-12-10
有效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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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钢城政办字〔2021〕12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区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区“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二)明确管理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企业破产程序全过程和企业破产事务各方面,包括接管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全部资产,调查企业财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营业事务,处分企业财产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及刑事、行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区税务局)

(四)保障管理人尽职调查。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区税务局)

(五)依法申报税收、社保债权。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申报税收、社保债权,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全面查阅财务资料。(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六)支持帮扶危困企业。积极帮扶陷入债务危机而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经营价值,解决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衔接,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功能区)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在破产过程中,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将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要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八)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作用。推动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债权人成立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鼓励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发挥沟通桥梁作用,探索破解担保圈有效措施,引导金融债权人依法合规支持财产变价、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推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九)妥善处置瑕疵财产。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依法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功能区)

(十)协调处理相关资质。对于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路桥建设施工资质,化工原料、天然气存储及生产、影视作品制作及发行、报刊及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资质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的破产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破产程序框架内,本着有利于企业重整或和解,一体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同区法院会商,并予以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区法院、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保护购房人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破产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

(十二)简便快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破产管理人申请及时注销税务、工商登记,研究制定破产重整企业因引进新投资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事宜。(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做好涉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抢控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做好维稳预案,及时维护秩序。(责任单位:区信访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各街道、功能区)

(十四)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修复信用。对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投诉等环节加强指导,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积极支持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及时退出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

(十五)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犯罪行为。发现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单位、破产管理人可向有关机关举报并移送线索、材料,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协查力度,逐步形成打击逃废债务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十六)充分发挥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作用。建立破产专项保障资金制度,持续保障破产专项保障资金池的资金充盈,充分发挥破产专项保障资金、破产援助资金在解决破产费用缺失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等,调动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十七)加强管理人队伍管理。积极开展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培训;建立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价机制,实施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

(十八)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区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的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法院和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法院负责汇总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的问题,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问题,提交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应至少设联络员一名,并上报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研究解决破产处置工作全局性、整体联动事项,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成员单位提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临时组织召开。

专题会议由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专题会议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特定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具体解决破产处置工作局部性、“点对点”及“一案一策”联动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经相关成员单位提议,由联动机制办公室组织召开。

会议对相关成员单位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共识的,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参照执行。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交流“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计划和安排,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通报全区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为全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研判依据。

 

附件:济南市钢城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钢城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

 

总召集人:史秀卫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召集人:张信林  区法院院长

成      员:刘  峰  区法院副院长

石  敏  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  静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区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亓桂孝  区民政局副局长

郑  胜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张英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主任,区总工会副

主席(挂职)

亓正刚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区国土空间

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正处级)

李  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宪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建忠  区统计局副局长

付德长  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郑春梅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朱冬立  区信访局副局长

闫春华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丽娟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处级干部

司佳葆  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处

级领导干部

谷新民  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副局长

狄建琪  区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

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法院,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丽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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