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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2020-4075898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钢城政办发 〔2020〕10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0-11-17
2020-11-17
有效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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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钢城政办发 〔2020〕10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评估和修改、废止制度,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一)管理对象。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办法”、“规定”、“决定”、“规则”、“公告”、“通知”、“意见”等,不得为“条例”。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会议文件、内部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工作表彰及通报、行业技术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原则。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按照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立、改、废”相结合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

(三)管理机构。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和区政府部门办公室、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管理程序。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开发布、备案、执行评估。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听证、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的,以及征求相关企业和企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前,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调研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文件内容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专业技术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前,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廉洁性、风险性和成本效益分析。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通过网站等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咨询协商、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学者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时要说明理由。

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要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或反馈。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三)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不能以向区司法局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调研情况、对意见建议的采纳协调情况以及集体研究讨论等情况的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按规定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听证、部门会签、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还应一并报送履行相应程序的证明材料。

区司法局对符合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区司法局在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四)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五)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后,由区司法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称“三统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在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实施,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区司法局“三统一”时,应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告。区司法局对部门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予“三统一”,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3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至2年。有效期届满未公布延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在公布前征询区司法局意见。

(六)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区司法局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请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5日内,向区政府报请备案。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后评估清理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谁执行、谁评估,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单位每年要根据文件制定的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继续执行等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对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发生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要求不适应,需作出修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经过评估,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予以延期;需要修改的,执行单位修改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重新“三统一”,并重新计算有效期;应当废止的,要及时废止,并予以公布。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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