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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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钢城政办发〔2020〕5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材料。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开庭前熟悉开庭流程,收集整理证据、依据,组织应诉材料,起草、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无故缺席;要规范语言,明确答辩重点,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通过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既要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要建立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行政机关败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15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败诉情况,并抄送区司法局。
(四)积极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行政机关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主动及时纠正,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要积极予以配合,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合力化解矛盾。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五)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及时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由被诉行政机关决定。
二、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办理、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区司法局组织应诉,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部门为应诉承办主体,承办主体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应诉事项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部门和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主体,区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
(二)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要有1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严禁仅委托公职律师以外的律师出庭应诉。
(三)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到“应诉不应付”,坚决杜绝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做“甩手掌柜”。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力争不败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醒和备案通报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次日,要将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复印件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在开庭前7天,向被诉行政机关出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书面提醒。被诉行政机关应在开庭3天前将出庭负责人名单送区司法局。被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判决裁定3日内,将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复印件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对本区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汇总,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文件等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三、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区司法局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制度,适时组织对全区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特别是行政强制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证据固定,对违法事实认定、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要全面“留痕”;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被诉行政机关也要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杜绝相同问题反复发生。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要继续巩固和扩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切实体现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优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政府负责人要主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公开审理力度,积极采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常态联络和沟通,推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行业调解等多元化、多渠道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功能区和区直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区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职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违法问题,每季度向区政府汇报全区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各街道、功能区和区直部门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并抄送区司法局。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法律性、综合性强,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作风正派、善于应诉的行政应诉队伍。要充实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审核把关、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要明确相应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应诉案件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三)加强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庭审旁听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区司法局应当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应诉技巧和能力。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钢城政办发〔202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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