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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11371203004357728B/2020-4024726
区民政局
2020-06-0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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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一、父母双方(6类)重残   
重病
服刑在押
被强制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二、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5类)重病
服刑在押
被强制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4类)服刑在押
被强制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3类)服刑在押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父母一方服刑在押,另一方(2类)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父母一方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另一方失联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6类)重残   
重病
服刑在押
被强制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6类)重残   
重病
服刑在押
被强制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算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为准)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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