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修订版)
字号:
大 中 小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特困老年人 | 特困老年人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 城乡标准分别达到1492元/月和1356元/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9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91元/月,全护理标准为982元/月。 | 区民政局 |
2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4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 区民政局 |
3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领取最低社会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 |
4 | 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按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 区司法局 |
5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 | 居家养老服务 | 将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按照照护需求评估等级实施差异化补贴。其中,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照护等级5-6级补助600元/月,3-4级补助400元/月,1-2级补助200元/月;高龄(80周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补助80元/月。 | 区民政局 |
6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 特殊困难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钢城区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区民政局 |
7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8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优先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优先面向我区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含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或奖励 )提供服务。 | 区民政局 |
9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代办服务 |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区民政局 |
10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23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8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11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1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1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13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
14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区民政局 |
1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具有我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区民政局 |
17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健康管理服务 | 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18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能力综合评估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 区民政局 |
19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的半价购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2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交通运输局 |
2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法律诉讼、援助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 |
24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助餐服务 | 依托各类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老年助餐站点,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享受优惠或补助。 | 区民政局 |
25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6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7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提示牌,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优先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区卫生健康局 |
28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29 | 居住家中的济南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4-6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对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实施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00元/月的服务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450元/月标准补助。 | 区民政局 |
30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对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 | 区民政局 |
31 | 符合条件有就餐意愿的农村 老年人 | 幸福食堂助餐服务 | 依托幸福食堂提供助餐服务。 | 区民政局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