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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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钢城发改价格〔2023〕5号
各街道(功能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二、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按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收取。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