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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区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A/2025-6643120
财政
钢财采〔2025〕4号
区财政局
2025-01-02
2025-01-02
有效

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区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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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区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钢财采〔2025〕4号



各街道(功能区)财政所(局),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济财采〔2024〕5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区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一)编制依据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济财采〔2024〕50号)、《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钢财采〔2024〕7号)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编制范围

1.政府采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填报《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购买服务。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采购人,应根据指导性目录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购买主体仅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同步点选表格中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点选政府购买服务品目即代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步编制完成);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仅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且同一三级品目预算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无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编制和执行要求

1.政府采购

(1)采购人应当提前做好需求调研和论证,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规范科学。政府采购预算应随2025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

(2)2024年及以前年度尚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资金,将统一收回。项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报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通过一体化系统挂接202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执行,无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将政府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挂接,通过“政府采购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3)对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预采购机制以项目概算金额组织采购活动,按照2025年当年安排资金规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是”)、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合同-无通知书信息维护”维护中标供应商信息后进行合同录入),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资金。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依法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

2.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当根据指导性目录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正确划分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严格控制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规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支出。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的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①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③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④融资行为;⑤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或通过单位内控机制实施。

(4)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一体化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模块执行。

(四)年中预算调整调剂

1.年中调增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同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和指标,使用当年已批复预算但未列入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剂。调减政府采购指标(未被采购计划占用额度),需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调减政府采购指标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调减相应品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减已被采购计划占用额度政府采购指标(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金额),需由采购人按程序取消公告、恢复指标状态后,再执行上述操作。

2.年中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调整购买服务项目,以项目为源头发起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项目公告。

二、规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一)切实加强采购人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处室,并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鲁财采〔2023〕8号)牵头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于3月底前将更新完善的《XX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2025版)》报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gcqzfcg@jn.shandong.cn)备案。确定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济财采〔2024〕39号)要求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二)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除免予意向公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超市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合同续签)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均应通过一体化系统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早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不得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意向公开,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应提出明确的意见,鼓励将需求管理提前至预算编制环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台式计算机、绿色数据中心、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

(四)及时备案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批复的部门预算,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合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基本内容、组织形式、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进行备案。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按照“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则(进口产品可根据市场特点签订三方合同),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的明确对应关系。为便于指标和项目的协同管理,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原则上“一标包一计划”独立备案。

(五)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参照《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济财采〔2024〕14号)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原则,破除不合理门槛和壁垒;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应规范采购合同签订,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验收方案,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并应与招标(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保障合同的履约执行。

(六)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公告,并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电子签章,提升数字化水平和采购效率。

(七)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逐项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八)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为确保政府采购透明度,充分接受社会监督,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济财采〔2024〕51号)规定,全面落实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各项要求,不得删减信息公开模板,不得简化、弱化应公开信息,不得编造篡改应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延迟公开或遗漏公开,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加强特殊采购事项管理

(一)进口产品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公文流转”模块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中应当明确申请事项,简述项目背景、基本情况、项目预算、当前进度,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相关资料应当内容真实、规范齐全。

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技术和市场等角度,论证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进口产品质量优于国产产品不是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法律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拟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范围、论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参与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意见应当客观、独立、明确,并由本人签字。

(二)涉密采购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只有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允许供应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才能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对国家秘密信息做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需编报部门预算,以《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2025年版)》纸质备案采购计划。如涉密项目申请预采购,须先填写《涉密预采购计划申请》履行纸质审批程序。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以及物业、绿化、保安等服务,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其他合同录入”,脱密报送信息统计数据。

(三)延续性服务采购

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经核准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因国家政策原因确需调增金额的,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10%。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及早谋划,在当期合同到期前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公文流转”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展合同续签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加强分散采购组织管理,兼顾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归集口径按照二级品目(编码后四位为0的品目,如A02010000)累计计算,年度累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充分发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效率优势和竞争优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口径以同一预算项目下单个末级品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进行判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3.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预算单位应当客观分析工作需求、科学确定采购标的,合理划分标包、规范组织执行,不得故意拆分采购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

(二)关于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通过采购份额预留、采购需求编制、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扎实落实具体政策要求。

1.积极落实保护环境政策,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绿色建材、推广节能建筑,执行绿色数据中心、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积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3.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做好供应商合同融资配合工作,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积极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未经融资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融资中的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4.积极落实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预留食堂食材、工会福利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济南站)特色馆开展线上采购工作。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严禁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框架协议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拟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山东省框架协议电子采购系统实施。

(四)关于非招标工程项目采购

预算单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对“是否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选择“否”,直接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审批)组织实施。

(五)关于公务用车相关采购

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租赁和维修保养服务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以及超过框架协议采购金额要求的项目,可通过合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务用车发生的紧急服务,可按紧急采购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批量集中采购及超市采购通过网上商城实施。

2.驻鲁外单位采购,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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