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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A/2025-6678026
应急管理
钢城政办字〔2025〕6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5-07-17
2025-07-17
有效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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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钢城政办字〔2025〕6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联系电话:区水务局,0531-7689810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1.2  灾害与风险分析

1.3  编制目的

1.4  指导思想

1.5  编制依据

1.6  适用范围

1.7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街道(功能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会商机制

3  预防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应急响应

5.2  三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一级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调整

5.6  应急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后勤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应急物资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善后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相关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济南市钢城区位于济南市东南部,南邻新泰市,东与沂源县接壤,西北与莱芜区交界,全区总面积507.3平方公里。区域内地貌以山区丘陵为主,面积占85%以上,耕地面积15.48万亩。

钢城区地质构造受鲁中纬向构造及鲁西旋卷构造的控制,构造形迹以断裂为主,褶皱次之。地形为南缓北陡的半圆形盆地,北东南三面山岭环绕。地形由南向北渐次降低,南部山体最高峰莲花山,海拔925米,最低北部大汶河,海拔高度220米,高差达705米。

钢城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寒暑适宜,光温同步,雨热同季。流域内春季干燥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多年平均气温13.6摄氏度,霜冻期174天,最大冻结深度0.5米。

根据实测观测资料统计,钢城区多年平均降水量772.1毫米,历年最大降水量为1404.9毫米(1964年),历年最小降水量为263.1毫米(1989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汛期6—9月份,占全年的75%左右。

钢城区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条,分别为大汶河、辛庄河、盘龙河、颜庄河;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96条,均属于黄河流域大汶河水系。

钢城区共有中型水库4座;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48座;塘坝267座。

钢城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3952.7万m³,可利用总量7897.5万m³;地下水使用情况:我区地下水平均蕴藏量为6810.3万m³,可开采量为4505.3万m³。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的通知》(鲁水资字〔2024〕1号),确定钢城区2025、2030年地下水取水总量管控指标为3136万m³;地表水使用情况:我区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0251万m³,可利用量为5575万m³。目前,我区地表水许可取水量为2824.78万m³,其中:区域内自用许可1304.78万m³,外调至莱芜区使用许可1520万m³。

1.2  灾害与风险分析

钢城区地貌以山区丘陵为主,面积占85%以上,地形自南向北渐次降低。境内主要分布有大汶河、辛庄河、盘龙河、颜庄河等河道。区域内河流均为山丘区河道,源短流急,洪峰集中,暴涨暴落,极易发生山洪灾害。

1.3  编制目的

做好我区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充分发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济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钢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钢城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城区积涝、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7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认真落实各街道(功能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以防为主,实现防抗救结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街道(功能区)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可组建抢险救灾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自身职责设立相应的行业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水务局和区应急局共同组成,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以区防办名义开展工作。

区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制度,分别由分管应急、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水务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区水务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防办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区防办副主任。防汛抗旱工作平时重防、战时重救,区水务局作为“防”的牵头部门,区应急局作为“救”的牵头部门,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

2.1.1  区防指职责

在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含防台风)工作,贯彻执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全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全区较大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区防指职责由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2.1.3  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含防台风)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向区防指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街道(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墒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汛抗旱减灾意识;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  街道(功能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功能区)应当根据上级指挥机构设置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防汛抗旱工作承担机构和责任人员,在区防指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全力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3  会商机制

区防办要根据汛情旱情演变,组织相关专家和成员单位研究预测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为区防指和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会商可采取视频会商、会议会商及现场会商等形式。

3  预防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街道(功能区)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街道(功能区)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区防指应当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城区积涝、山洪、地质灾害、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街道(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山洪灾害、城市低洼易涝区、易积水点、铁路(公路)桥涵、排水泵站,地下商场、车库、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棚盖占压河道房屋、危旧房屋等受洪水威胁区域现场巡查值守责任人,易积水路段交通管制责任人等。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抗旱职责,从协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和隐患整治、开展预案修订和演练、组织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等方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入汛后不得擅自离岗,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抗旱关键期必须加强值班值守。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区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以及城市排水除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

督促行业部门加强对排水设施及水库、河道、沟渠、桥涵、地下空间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制定专项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城区积水点现场值守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巡查,及时清除河道行洪障碍,清理雨水箅子、阻水垃圾,确保河道、沟渠等排水设施通畅。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拦河闸坝控制运用计划、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按照“一区一案、一街道一案、一社区(村)一案、一行业一案”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区水务局负责会同区应急局组织编制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向区防办报备。街道防指组织编制(修订)本辖区防汛抗旱、城区排水防涝、山洪灾害防御等相关预案,预案编制(修订)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完善简便实用,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水旱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抗旱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

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工作,提高防汛抗旱物资保障能力。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配备工程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街道(功能区)、社区(村)应当积极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抗旱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功能区)负责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提前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部署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相关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组织、督促、指导社区(村)实施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

各街道(功能区)、社区(村)和相关单位要研究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安置工作流程、转移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区域的人员设立台账,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安置保障措施,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工作。

应急、教育和体育、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防指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对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实施排查梳理,分类施策,采取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汛抗旱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围绕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管护、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水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强化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相关部署要求,积极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专业技术力量,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区、街道(功能区)或防指应当对区、街道(功能区)行政首长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各街道(功能区)要加强对社区(村)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加快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行业有关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监测预报体系,及时收集、分析、上报相关信息。

4.1.1  气象信息

区水务局与市气象部门建立联系,联合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根据区防指要求,做好临近短时预报。

4.1.2  水文信息

区水务局接收、转发莱芜水文中心发布的水库、河道等水文站点监测信息,及时报告全区雨情,预测水情等信息,根据洪水预报提出建议措施。

4.1.3  工情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区水务局及时提供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等工情信息。区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提供各类水源供水工程等工情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情信息监测并及时报告。各街道(功能区)防指及时提供辖区内各类工情信息。

4.1.4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1.5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级防办要及时准确收集旱情信息,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4.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督促、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公众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联动机制,强化“四预”措施落实,推动“防”的关口前移。区防办要及时分析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建议。

4.2.1  部门预警

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快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有关街道(功能区)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区委、区政府提前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1.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情形时,区水务局要加强与莱芜水文中心的沟通,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或者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的,区水务局将洪水预警及时上报区防指。区应急局按照部署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提前组建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1.2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内街道(功能区)应当根据山洪、地质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1.3  台风预警

区水务局要密切关注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动向、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区政府和区防指。预报受台风影响区域应迅速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街道(功能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1.4  干旱预警

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预计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区防指预警

4.2.2.1  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发布预警: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

预计大汶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

预计区级河道重要控制节点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工程、人员安全。

预计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可能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2)预警范围。全区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监测预警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同步报送区防办。区防办汇总预警预报等基础信息,分析全区防汛形势,经会商研判后,向区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建议,报副指挥长签发。区防指成员单位及时在本系统内转发相应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行动。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办要加强值守,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调度相关情况,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报告区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水务等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区防办。水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街道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抢险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分析研判,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措施,按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解除。大范围降雨结束,中型水库、主要河道水位平稳回落,城市交通恢复正常,整体汛情平稳后,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汛情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予以解除。

4.2.2.2  抗旱预警

区防办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向区防指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应急响应

根据汛情变化、暴雨、大中型河道洪水流量、城区低洼地段积水、山洪等险情、干旱严重程度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4个响应级别。

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预警及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区防指指挥长应当组织研判,提请纳入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当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组织抢险救灾,并同时报告辖区街道(功能区)、上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功能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蓝色预警;

(2)大汶河达到距警戒水位0.5米,且水位继续上涨;

(3)区级河道、堤防发生局部滑坡、管涌;中型水库水位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4)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呈继续上涨趋势;

(4)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6)2个街道(功能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1.33万—2.66万亩;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

(3)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4)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0.5万—1万人;

(5)两个以上街道(功能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5%<城区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签署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值班调度,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和汛情旱情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到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4)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

(6)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车辆、供水、抢险救援物资队伍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7)电力、通信、能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等。

(8)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街道(功能区)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救援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人武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9)水务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并根据街道(功能区)请求,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10)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5%的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

(11)相关街道(功能区)防指指挥及时到岗到位,靠前指挥,组织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黄色预警;

(2)大汶河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重要塘坝溃坝;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区级河道、堤防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中型水库大坝局部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等险情,威胁大坝安全;

(4)城区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5)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2个街道(功能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2.66万—4.25万亩;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

(3)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

(4)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万—3万人;

(5)两个以上街道(功能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10%<城区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签署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街道(功能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及时将汛情旱情信息报告区防指,传达领导指示、汛情旱情信息。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道(功能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等部门协调做防汛抗旱救灾车辆、供水、抢险救援物资队伍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电力、通信、能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等。

(9)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街道(功能区)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0)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街道(功能区)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人武部门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1)水务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并根据街道(功能区)请求,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12)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地表水相对贫乏的街道(功能区),在降低1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

(13)相关街道(功能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对重要堤防、重点工程实施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台风过境或强降雨时,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4)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橙色预警;

(2)大汶河达到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3)小(二)型水库溃坝;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区级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中型水库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城区部分河道出现漫溢;

(5)城区低洼地区积水较重,危及车辆、行人安全;

(6)城区发生洪涝灾害,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7)2个街道(功能区)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4.25万—6.92万亩;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

(3)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在30—50天,冬季在61—80天;

(4)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3万—5万人;

(5)两个以上街道(功能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20%<城区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或委托副指挥长签署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防指。

(2)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情况,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会商分析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按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道(功能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内涝排水的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干旱灾害时,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4)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6)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7)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区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旱情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8)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街道(功能区)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人武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9)水务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并根据街道(功能区)请求,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10)强降雨区的街道(功能区)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调度。适时限制或关闭高耗水行业,为灾区的生活和生产及时供水。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15%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

(12)相关街道(功能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街道(功能区)的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13)台风、暴雨影响街道(功能区)要加强对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铁路公路桥涵、易涝点等地下空间及易积水低洼区域的值守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台风过境或强降雨时,区委、区政府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4)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区部分区域产生特别严重影响或有特别严重程度致灾性;

(2)大汶河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小(一)型水库溃坝;区级河道发生超出现状防洪能力的洪水或中型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大坝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5)城区、低洼地区洪涝灾害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

(7)2个街道(功能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6.92万亩以上;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2.1≤Ia≤4;

(3)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在75天以上,夏季在50天以上,冬季在80天以上;

(4)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5)两个以上街道(功能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城区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报请区长同意后签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命令。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队伍。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道(功能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内涝排水的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干旱灾害时,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保障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保障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4)纳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6)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水务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

(8)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通信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区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水务部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协调人武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10)强降雨区的街道(功能区)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人员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1)在水资源科学配置方面,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建设配套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调度。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2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用水需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

(12)相关街道(功能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街道(功能区)的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13)台风、暴雨影响街道(功能区)要加强对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铁路公路桥涵、易涝点等地下空间及易积水低洼区域的值守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台风过境或强降雨时,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4)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5  应急响应调整

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办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等级建议,按程序报请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

5.6  应急响应终止

5.6.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6.2  区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6.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街道(功能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影响人口、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支援事项以及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信息;区防办负责汇总整理全区信息,按规定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发生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发生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街道(功能区)防指以及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区防办,书面报告不晚于45分钟,详细信息报告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街道(功能区)防指以及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发生后15分钟内报区防办(区防指在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办公室);骨干河道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区防办。险情或灾情发生后,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后续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做好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补报。

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规定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信息。

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

信息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后勤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方面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以及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气、油等物资供应。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担负急、难、险、重抢险任务。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当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街道(功能区)、社区(村)应当视情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7.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建设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器材设备,必要时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7.5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街道(功能区)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实施。各街道(功能区)、社区(村)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应急、水务部门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8.2  善后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功能区)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功能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防汛、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低洼地区、铁路公路桥涵、易行洪道路、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防范区等重点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周边居民的防汛意识和避险技能。

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适时组织,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业务人员、水利工程防汛“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等实施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抢险救灾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可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也可针对铁路公路桥涵、低洼地区、水库、头顶塘坝、河道、山洪灾害易发区等重点风险部位开展专业性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区级河道:主要指颜庄河、辛庄河、盘龙河三条河道。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城区旱情:因旱导致城区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时及程度等。

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南方地区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他标准。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按5︰1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7月15日印发的《济南市钢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钢城汛旱字〔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1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防洪除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效益;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协调落实城市应急供水;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及时掌握城乡人畜饮水困难、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旱情水情信息;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以及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排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防洪除涝工程应急度汛、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以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负责对接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处和莱芜水文中心,并向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墒情和灾害性天气预警等信息;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协调较大洪涝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汛抢险、险情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情(含人员伤亡)核查统计上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灾害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组织开展师生避险转移、防汛抗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协调做好灾区、抢险现场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负责协调灾区群众和救灾人员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供应;掌握储备单位生活必需品的库存情况,以便应急调用;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所需临时性用地的依法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及苗圃的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燃气和供热工程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督促街道(功能区)及时做好城市绿地枯死倒伏树木的清理工作;督促城区公园做好园林绿地枯死倒伏树木的清理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城管局: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协调洒水车等专业车辆参与抗旱运水;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桥梁、隧道、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防洪安全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做好国省干线工作、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适时提供旱情预警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农业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街道(功能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指导做好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负责城市低洼易涝路段的交通管制、车辆人员疏导等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抗旱道路管制、现场道路封闭警戒、交通秩序维护疏导;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根据抗旱减灾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开展应急拉水、送水任务;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济南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所属建设工程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以及区域性排水系统的完善与提升;做好既有防洪排涝设施保护;做好跨汛期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业务领域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筹全区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统一建设、运营、管理等;负责做好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负责做好跨汛期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业务领域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附件2


相关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街道(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负责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新闻宣传,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旱情预警、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信息;负责协调区委网信办做好洪涝干旱灾害舆情引导调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线上线下联动,积极防范化解涉灾重大网络舆情风险;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协助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争取防灾减灾救灾市级以上投资支持;指导协调重大防汛抗旱工程、水毁工程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负责做好公用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区防指指令,利用防空警报参与发布城市防汛红色预警和一级应急响应启动信号;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景区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预防控制疫病暴发流行;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国网莱芜供电公司钢城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做好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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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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