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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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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实施强制免疫。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并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城区内活禽鸟的管理。禁止市区内饲养活禽,市区内现有的家禽要全部宰杀处理。宠物鸟类饲养必须实行笼养,不得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遛放,并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近期内,停止广场鸽、观赏鸽和信鸽放飞、宠物鸟类聚集展销等一切有关活动。
三、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在出栏(销售)时,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并自觉报检,对不报检并逃避或拒绝检疫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禁止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所有活禽必须在定点的屠宰点进行宰杀,并进行严格消毒。取缔非法屠宰禽类的业户,活禽交易市场必须实行定点管理,交易市场要定期消毒。
五、严格禽类及其产品的调运管理。近期严禁从疫区及疫区省调运禽类及禽类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封存,并做无害化处理。对调入禽类及禽类产品实行审批制度。当前,一般不要从外省购买禽类及禽类产品,确需到省外非疫区调入的,要先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方可调运。未经免疫或免疫超过4个月的活禽,不得出省。
六、对病死禽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禽只。对随意丢弃病死禽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引起疫情发生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报告疫情,禁止谎报疫情。因谎报疫情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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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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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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