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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钢城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0240032号“关于回农村落户的建议 ”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0-21

代表提案者

宓仕亮

会议届次

钢城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回农村落户”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40032

承办单位

颜庄街道

办理方式

会办

答复时间

2024-10-21

办理类型

A

答复内容

宓仕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回农村落户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文件规定。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规定: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2、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济办发〔2020〕4号)规定,降低落户门槛,畅通落户渠道,简化落户手续。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济公通<2020>44号)中规定:

第十四条:返乡回农村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型人员、退伍军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技术技能型及人才部门认定的专长型人才,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创业地的原籍农村所有权房屋处落户,在原籍农村无产权房屋的,可在就业创业地社区集体户、或租赁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处、或城镇产权房屋处、或继承或分家的房屋处落户。其中,按产权房屋落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二)学历证明、退伍证件、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三)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限本村内注册企业)、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免税、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享有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确认材料;(四)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所有权继承材料或分家协议、户口从该村迁出或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在原籍居住生活,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整户(含上述家庭成员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迁回原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二)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户口从该村迁出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

二、关于您提出的“近况”问题、“建议”问题的答复。

1、目前回农村落户,钢城分局严格按照(济公通<2020>44号)规定办理,不存在随便落户的问题。

根据当前政策规定,目前户口迁往农村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夫妻投靠;二是子女父母相互投靠;三是离婚回原籍;四是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五是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

 其中第四、五项均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他落户情形,只要手续齐全,均按照要求一次办好。

2、户口不再与村居的利益分红相挂钩。

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济公通<2020>44号)第十六条规定: 积极推进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落户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

3、关于建议派出所户籍与村文书建立微信群,当前派出所均已建立了相关微信群,可以在群内宣传户籍政策、答复群众疑问。但不可以在群内转发公民个人信息。

 4、分局已责成派出所与各村文书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各村通报人口四项变动情况;各村也可随时核对情况。

感谢您对农村户籍政策的关心并提出宝贵建议,请您继续关心支持公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