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4〕GC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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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4〕GC第027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孙小龙
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3512
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宋家庄社区国道路康富巷20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 1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孙小龙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正在使用的牌照号码为3-FAKO0023的叉车烟度检验结果为1.59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Ⅱ类限值光吸收系数1.00m-1 (19≤Pmax≤37)的要求,叉车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涉案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购车合同、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4〕GC第0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四大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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