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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13712030043578672/2024-6563749
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
2024-04-25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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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环罚字〔2024GC005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许冰                            

居民身份号码:371203********7715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西施家峪村南岭街4号                                               

我局于20241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1月2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执法人员与艾山街道环保办工作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陶家岭社区银山工业园茂祥选矿有限公司北侧赵延忠院内露天堆放的混合物进行了现场勘查:该院内东侧未硬化的空地上堆放约200方的炉渣及部分建筑垃圾混合物,该堆混合物有抑制扬尘网未完全覆盖;该院内西侧未硬化的空地上堆放约30方的炉渣及部分建筑垃圾混合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三帅(左伯帅通过微信转账给许冰的照片证据、济南市12345承办单、执法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4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4GC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8日,你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4月19日,我局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三楼会议室组织了听证会并作出了听证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 7)的规定,应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3〕2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位缴款码3701 1724 0000 0183 8849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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