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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13712030043578672/2023-6508678
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
2023-10-2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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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山东前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89257777H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上田庄村工农路南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红兵

我局于2023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7月13日9点企业状态为停产在线设备停电,企业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7月11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CEMS设备未在生产设施启运3天前启运。2023年8月12日0点至2023年8月14日0点企业标记停产,但颗粒物及烟气辅助参数含氧量、流速、流量均不符合停产特征,根据现场脱硫塔运行记录及用电量对比,该时间段你单位正常生产,且2023年8月13日10点至11点颗粒物在线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脱硫塔运行记录表、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10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GC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处罚款2.9万元。鉴于你单位检查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符合从轻情形。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位缴款码(3701 1723 0000 0152 6136),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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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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