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简体版 繁体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内容详情

济南市钢城区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058号“关于钢城区供暖不足问题”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23

代表提案者

朱庆华

会议届次

钢城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钢城区供暖不足问题”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40058

承办单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4-04-01

办理类型

B

答复内容

朱庆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钢城区供暖不足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23-2024年供暖季,我单位督促各热力企业与2023年10月底完成管网打压冷试工作,11月10日开始热调试工作,各热力企业根据管网运行参数和居民反馈,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对单元滤网和入户滤网进行了清理疏通。住户室内管线设施属于业主自行维护范围,供暖开始前社区通过发放《供暖小常识宣传页》、热力企业发放《服务手册》、拍摄宣传短视频等形式引导住户对室内供暖设施进行维护。

2、由山东惠洁能源公司提供供暖服务颜庄片区,使用热源为华能莱芜电厂高温水,热源充足;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热源为中低温循环水,使用该热源的山东金鼎集团、山东润鑫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富余。2023-2024年供暖季之前,济南市钢城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存在缺口,2023年济南市钢城热力有限公司对莱钢黄前电厂西线供热首站进行提升改造,2023年10月底完成改造后,供热能力出现60万㎡富余。

3、关于退费问题:相关退费规定已执行多年,我单位一直督促各供热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温退费。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退费标准《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2022年9月30日印发)第十二条“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 (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 (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 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4、关于测温时间问题: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热力企业现实行预约上门服务,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与热力公司预约上门服务时间。

济南市钢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联 系 人:井超                  

联系电话:0531-76896071

抄送:区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