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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城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4066号“加强对电商直播带货的监管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6

代表提案者

杨媛媛

会议届次

钢城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对电商直播带货的监管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案

建议提案编号

114066

承办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5-07-21

办理类型

A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杨媛媛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对电商直播带货的监管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114066号)提案收悉,我局立足市场监管执法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监管目标内容。一是推动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主体信息库,强化平台数据报送,及时摸清直播电商相关经营主体的底数,分级分类压实主体责任。同时,依托国家网监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库,关联汇集主体数据、监测数据和投诉举报等其他相关数据信息。二是明确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责任。持续探索开展大数据分析,用智慧化手段支撑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进行穿透监管,推动构建网络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三是充分运用网监平台功能模块,深化网络禁限售商品词库、知识产权“白名单”和“召回商品信息”等系统应用,强化直播电商监管执法。

二、严厉打击违法乱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重打击虚假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依法查处并公布一批编造虚假信息、夸大产品功效、违法广告、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违法乱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直播行业行为,切实净化行业生态。

三、强化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公示、身份核验等制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行为,督促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选品、直播纠错等制度。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提醒及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持续释放“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的监管信号,增强经营主体自律意识。同时,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通过12315专线,鼓励社会大众投诉举报网络直播经营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共知、共治、共建的浓厚氛围。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