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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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执法对象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结论 | 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对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9 号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城子坡店 | 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甜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76元(大写:陆拾叁元柒角陆分); 第 5 页 共 5 页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1.27 | |
2 | 钢城市监处罚〔2026〕11 号 | 济南市钢城区水云涧传永饭店 | 当事人采购农药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马铃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 元(大写:拾元伍角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 | 1.29 | |||
3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8 号 | 山东天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8.14元(大写:拾捌元壹角肆分);2、处罚款人民币1866.24元(大写:壹仟捌佰陆拾陆元贰角肆分) | 1.26 | ||
4 | 钢城市监处罚〔2026〕6 号 | 济南市钢城区昭文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1.9元(大写:贰拾壹元玖角整)2、没收不合格4号国旗3面;3、处罚款人民币110元(大写:壹佰壹拾元整) | 1.12 | |||
5 | 钢城市监处罚〔2026〕10 号 |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 |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2、没收不合格备样小衫1件;真丝连衣裙1件;时尚半裙1件;时尚西服1件;时尚小衫1件;夹克1件;针织休闲裤1件;时尚小衫1件;连衣裙1件;上衣1件;毛衫1件;上衣1件; 3、处罚款人民币4975元(大写: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495元(大写: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 1.29 | |||
6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5 号 | 济南市钢城区舒逸超市(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款人民币79.3元(大写:柒拾玖元叁角) | 1.12 | ||
7 | 钢城市监处罚〔2026〕4 号 | 济南市钢城区吉顺祥食品百货经营部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款人民币26元(大写:贰拾陆元整) | 1.12 | |||
8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7 号 | 奈顿(山东)轮胎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轮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32 元(大写:叁拾贰元整); 2、处罚款 224 元(大写:贰佰贰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 256 元(大写:贰佰伍拾陆元整) | 1.23 | ||
9 | 钢城市监处罚〔2026〕2 号 | 莱芜市钢城区博利玩具店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35 元(大写:叁拾伍元整)。 | 1.06 | |||
10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1 号 | 山东九为检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通报批评;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07 | ||
11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过期化妆品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6〕3 号 | 济南市钢城区不凡造型设计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1.没收被扣押的清爽保湿啫喱膏1 瓶; 第 4 页 共 4 页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0 元(大写:伍拾元整);3.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 1.12 | ||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无 | ||||||||
(执法大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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