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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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执法对象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结论 | 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对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价格欺诈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5〕46号 | 济南市风礼名品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内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商品展示界面图片显示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处违法所得1.2元的1倍罚款人民币1.2元(大写:壹圆贰角整)。 | 5.26 | |
2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5〕42号
| 济南市钢城区立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款人民币104.6元(大写:壹佰零肆元陆角整) | 5.13 | ||
3 | 钢城市监处罚〔2025〕44号 | 徐西乾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款人民币3508.5元(大写:叁仟伍佰零捌元伍角整) | 5.13 | |||
4 | 钢城市监处罚〔2025〕43号 | 吴希亭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款人民币5106元(大写:伍仟壹佰零陆元整) | 5.13 | |||
5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钢城市监处罚〔2025〕45号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里辛店 | 当事人散装销售的杨彤麦芽糖瓜在进货时带有外包装,当事人按照进货情形直接售卖,没有去皮,导致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5g)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5.14 | ||
6 | 对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钢城市监不罚〔2025〕2号 | 济南市钢城区醇香坊百货商行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 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食品经营中的风险点;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 5.19 | ||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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