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济民发〔2024〕3号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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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 号)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1045 元/月提高到 1114 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814 元/月提高到 884 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1114 元/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自理标准由每人 281 元/月提高到每人 296 元/月,半护理标准由 每人 466 元/月提高到每人 491 元/月,全护理标准由每人 932 元/ 月提高到每人 982 元/月。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2613 元/月提高到每人 2785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 响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2090 元/月提高到每人 2228 元/ 月;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1727 元/月提高到每人 1865 元/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209 元 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223 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 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68 元。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89 元提高到每 人每月不低于 201 元。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 年 2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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