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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养老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钢城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11371203004357728B/2023-6408625
区民政局
2023-06-09

【养老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钢城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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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钢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功能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 号)和《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修订版)》要求,对照省、市发布的服务清单,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钢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民政局反映。

  民政局将根据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钢城区民政局

2023516



钢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特困老年人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9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1356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81/月,半护理标准为466/月,全护理标准为932/月。

民政

2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

老年人补贴

标准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各区县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民政

3

临时救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民政

4

公证服务

经济困难老年人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办理基本服务事项,减免公证费

司法

5

居家养老服务

补助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给予补贴:5-6级每月400元;3-4每月300元;1-2级每月160元;高龄独居每月80元。

民政

6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民政

7

探访服务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民政

8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殊困难老年人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机构。

民政

9

委托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民政

10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为低保的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9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7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民政

11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89元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民政

1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区卫健局

13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民政局、区人社局

14

流浪乞讨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区民政局

15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优抚供养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役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6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规定向具有钢城区户籍,年8089周岁且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0元。

区卫健局

17

老年人

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区卫健局

18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民政局

19

老年人文体

休闲优待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文旅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区交通运输局

21

老年人

法律援助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区司法局、

人民法院

22

老年人

助餐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0周岁至69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可在助餐站点享受价格优惠;对7080周岁以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分别补助1元、2元对优抚对象等特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

民政

区市场监管局

23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区人社局

24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的参保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区人社局

25

就医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区卫健局

26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区公安分局

27

设立家庭

养老床位

居住家中的济南市户籍60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

对居家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依托家里现有设施条件,通过改造提升居家适老环境,由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的有关照护标准,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28

养老服务

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

项目和机构

对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运营奖补

区民政局

29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

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税务部门

3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10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8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调剂解决。

民政自然资源区住建局

31

幸福食堂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以幸福食堂为载体,融合生活困难救助、农村养老、居家照料、医疗救助、保险救助等功能,推进困难群众“全科照料”,落实“六个一”服务。“一天送饭两次”:针对很多老人、残疾人行动不便、自理困难的实际,延伸服务触角,实行送餐到家,让他们不出家门就吃上热乎饭。“一周打扫一次卫生”:工作人员送餐到家的同时,每周为困难群众打扫一次卫生,帮做家务。“一月清洗一次大件衣物”:区里统一配置洗衣机,幸福食堂工作人员定期帮助清洗大件衣物,还负责帮助开展助浴、助洁、理发等服务。“一季度一次健康查体”:为幸福食堂照料人员签约家庭医生,每季度组织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工作人员帮助有病群众请医拿药。“每逢节日组织一次娱乐活动”:邀请公益组织、爱心人士联合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每人一份银龄安康救助保险”,为经济困难家庭增添了一张防灾减贫的安全网。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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