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第四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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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等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校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校舍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自有、租赁或使用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进入校园的相关人员均须遵守。
4.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成立由校长吕务科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吕胜利任副组长和分管安全副校长伊树德任副组长,总务处、保卫科、教务处、政教处、各年级组(或学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职责:全面领导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校舍安全管理规划和重大措施;定期听取校舍安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校舍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应对重大校舍安全事故。
2.管理部门:总务处是校舍安全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校舍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的组织实施;组织校舍安全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包括建筑图纸、验收文件、历次检查维修记录、鉴定报告等);管理校舍设施设备(水、电、气、消防设施等)的安全运行;提出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及预算;监督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校舍租赁(如有)的安全评估与合同约束。
第三章
校舍安全检查与评估
1.日常巡查:
由总务处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如水电工、物业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墙体、梁柱有无开裂、倾斜、沉降;门窗是否完好、开关灵活;屋顶有无渗漏;地面、台阶、栏杆是否完好;水电管线有无跑冒滴漏、老化;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频率:至少每周一次,对重点部位(如老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实验室、配电房、水泵房、食堂)应增加频次。
2.定期检查:
由领导小组组织,总务处牵头,保卫科、相关使用部门参与。
内容:全面检查校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如周边地质、围墙)等。
3.安全鉴定: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受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大风等)影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拟改变用途的老旧校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第四章
校舍维护与维修
1.日常维护:
建立日常维修报修响应机制,确保小修小补及时处理。
定期对门窗、水电、照明、卫生洁具等进行保养。
2.计划维修:
总务处根据检查结果和校舍状况,科学编制年度、学期维修计划及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优先安排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维修项目。
3.维修改造工程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监管,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工程竣工必须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应急抢修:
制定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如水管爆裂、电路故障、局部坍塌等)应急预案。
储备必要的应急抢修物资和工具。
确保应急抢修队伍(校内人员或协议单位)联络畅通,响应迅速。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或针对特定场所(如实验室、宿舍、食堂)的专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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