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第四中学学生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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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第四中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依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2019〕1号)及《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高中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支出的受教育者。
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为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等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各级部成立由级部主任任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学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两名任课教师、6名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十类特殊困难学生如下: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烈士子女。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等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且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2%。年资助标准分为一档1800元,二档2300元,三档2800元。
资助程序:
(一)学生入学发放宣传资料;
(二)召开专题会、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全校宣传发动;
(三)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班主任进行调查落实、成立班级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五)学校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六)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名单公示;
(七)学校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
(九)资金发放;
(十)档案整理保存,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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