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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156号“关于延长免费停车时限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3

代表提案者

郭秀凤、李凤林

会议届次

钢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延长免费停车时限建议”的提案

建议提案编号

113156

承办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4-08-29

办理类型

B

答复内容

郭秀凤、李凤林代表:

两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关于延长免费停车时限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情况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对我区承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定价。我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钢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钢城发改价格〔2023〕4号)。收费标准结合了我区实际,参照了周边区县价格,同时兼顾了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相关权益,制定了钢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准的制定,加强了我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的类型和车位供求状况,本着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的原则,核定相应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可以在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10%幅度内确定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

(二)停车场收费时段及方式

1.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7时至19时(含19时),夜间从19时至次日7时(含7时)。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规定日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限价。

2.景区停车场分别执行节假日和非节假日两种收费标准,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

(三)其他

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做好收费项目公示。严格落实免费停车规定,严禁在停车场范围以外收取停车服务费。

发改部门加强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我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一)及时公示公开。收费标准政策制定后,区发展改革局第一时间在钢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传达给有关单位,督促落实。

(二)定期督查摸排。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我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停车场价格标准落实情况进行了摸排。

两位代表的建议很好,对我们下一步开展停车收费服务标准的调整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在接下来的定价及调整中,我们会充分考虑两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既能提升城市交通综合服务水平,也能保证人们就医和购物便利的停车收费标准。感谢两位代表对我们价格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们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