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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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一)案件背景
原告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为钢材贸易企业,双方自2023年6月起存在钢材购销业务往来,交易通过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业务员张某德沟通完成。2024年8月,张某德离职,但同年9月仍以中间人身份为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介绍钢材采购业务,并向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发送了供货方为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向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采购两批圆钢,货款总计201,343.40元。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批30.31吨圆钢后,因误认张某德仍为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2024年9月6日将第一批货款98,810.60元支付至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后张某德再次催促付款时,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方知收款方应为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遂向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批货款。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错误支付的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 原告主体不适格: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已收到货物,无实际损失;
2. 不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未实际占有货物,且张某德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货款纠纷应通过刑事案件解决。
(二)争议焦点
1. 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货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 张某德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影响本案处理?
【法律分析】
(一)法律适用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处理过程与裁判逻辑
1.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已收到货物,未实际损失。法院认为,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误将应付给某某公司的货款支付至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导致其对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产生债务(98,810.60元),构成实际损失。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作为受损方,有权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2. 关于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得利事实: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收到98,810.60元货款;
无法律依据: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此前业务已结清,案涉货款对应的交易由某某公司履行,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货物或服务,亦无合同依据收取该款项;
因果关系: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的错误支付直接导致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利。
3. 张某德职务侵占行为的关联性排除
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张某德侵占公司钢材,主张货款纠纷与其相关。
法院认为:张某德是否侵占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货款与其主张张某德侵占的钢材存在关联。
(三)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
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货款98,810.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要点:
1. 不当得利纠纷中,受损人需证明得利人无法律依据获利;
2. 错误支付导致的债务负担构成实际损失;
3. 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案件中不当得利责任的独立认定。
【法律风险提示】
(一)企业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1. 员工离职管理。企业应及时通知合作方业务人员的变动情况,避免第三方基于对原员工的信任产生误解;对离职员工权限(如合同签订、账户信息)进行书面终止确认。
2. 付款对象审查义务。支付货款前需严格核实收款方身份、账户信息及合同主体一致性;对长期合作方账户变动应要求书面确认。
3. 合同履行证据留存。保留交易各环节书面记录(如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对异常交易(如收款账户突然变更)应及时书面质询并留存回复。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应对策略
1. 受损方举证要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的核心要件,可通过交易背景、合同相对方、既往付款记录等证据链支持主张;若涉及第三方介入(如本案中的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需明确其与得利方的法律关系。
2. 得利方抗辩路径。主张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货物交付、服务提供);举证证明款项性质与受损方主张无关(如借款、保证金等)。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刑事立案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需证明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实质关联性;企业应避免以“等待刑事案件结果”为由拖延民事责任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如利息、执行风险)。
(三)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企业:
1. 交易习惯不等于法律依据,既往合作模式不能替代对本次交易合法性的审查;
2. 错误支付风险不可逆,即便实际履行方无过错,错误支付仍可能产生双重债务负担;
3. 证据意识决定胜败,在无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口头沟通、员工身份误认等均可能成为重大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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