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不当得利惹纠纷,拖欠债务需清偿
区法院
2025-04-11

不当得利惹纠纷,拖欠债务需清偿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近期我院受理一起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原告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为钢材贸易企业,双方自2023年6月起存在钢材购销业务往来,交易通过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业务员张某德沟通完成。2024年8月,张某德离职,但同年9月仍以中间人身份为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介绍钢材采购业务,并向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发送了供货方为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采购两批圆钢,货款总计201,343.40元。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批30.31吨圆钢后,因误认张某德仍为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2024年9月6日将第一批货款98,810.60元支付至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后张某德再次催促付款时,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方知收款方应为某某公司,遂向某某公司支付了第二批货款。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错误支付的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 原告主体不适格: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已收到货物,无实际损失;  

2. 不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未实际占有货物,且张某德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货款纠纷应通过刑事案件解决。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院认为张某德是否侵占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货款与其主张的钢材存在权属关系。

法院判决:  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货款98,810.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警示企业:  

1. 交易习惯不等于法律依据,既往合作模式不能替代对本次交易合法性的审查;  

2. 错误支付风险不可逆,即便实际履行方无过错,错误支付仍可能产生双重债务负担;  

3. 证据意识决定胜败,在无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口头沟通、员工身份误认等均可能成为重大法律风险点。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法院

139

信息发布总数

2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