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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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处置、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地实现破产财产价值、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最大化地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外地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破产财产处置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易腐烂和需要即时处置的破产财产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除为了适应破产财产处置的特殊需要由本《规程》做出特别规定以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代表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管理人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破产财产处置人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中对标的物是否适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作出判断,并对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作出释明,积极引导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选择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
第五条 以下网络拍卖的具体方案由管理人提出,由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一)需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的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破产财产拍卖的起拍价、保证金的数额、拍卖款项支付方式;
(四)破产财产拍卖的次数和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择优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发掘破产财产价值,提高处置效率。
第七条 经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
对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形成的评估报告,如果没有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管理人可引导将其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并有其他更合理的财产变价依据的除外。
第八条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
破产财产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以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方式确定破产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每次网络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
第九条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保证金数额由债权人会议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不受限制,债权人会议可以明确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逐次降价直至变现为止。
债权人会议可以对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以设定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再降价的底价。
第十一条 破产管理人应就所拍卖破产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设立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就下列事项征求担保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一)是否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担保物;
(二)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
(三)起拍价确定的方式;
(四)其他应征得担保债权人同意的事项。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委托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开立破产财产处置子账户。破产财产处置实行一案一账户。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院指导下制作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向社会告知下列事项:
(一)如实说明拍卖财产的现状、瑕疵和权利负担等;
(二)告知和说明拍卖起拍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等;
(三)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账户;
(四)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五)告知和说明财产交付的方式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手续;
(六)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告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通过拍摄照片、制作视频、接受咨询、引领看样、资产推介等方式积极促成拍卖成交。如果拍卖的破产财产需要进行材质鉴定、检验、仓储、保管、运输服务的,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络提交和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等网络拍卖所需材料,同时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
本院通过互联网络对管理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予以审核、批准并发布。
第十七条 确需改变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人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向本院报告并说明理由。原定通过传统拍卖等其他财产变价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改为以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已完成评估(估价)的,相应评估(估价)结果可直接应用到该拍卖程序中。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悔拍未支付剩余拍卖款的,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暂由管理人予以扣留,用以支付重新上拍增加的费用。扣除上述费用后保证金有剩余的,计入破产财产。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向破产管理人账户付清余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
拍卖流拍之后,管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程序。
第二十条 破产财产的交付手续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应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须知》载明内容履行交付破产财产的义务。
管理人代为申报、缴清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的,可从所得拍卖价款中予以先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可以同时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本《规程》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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