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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区法院
2023-04-14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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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规范企业破产案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人履职考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院受理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 管理人的评价,采取个案评价、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个案报酬的主要依据;个案评价结果和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管理人的评价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下设评价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业务的院领导、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组成。评价小组成员由破产审判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

第五条 对管理人的个案评价由评价小组负责评定。对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评价由评价小组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后,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度评价一次。年度评价结果根据评审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第七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及时予以公示。管理人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法院申请复核。

第二章 个案评价

第八条  管理人团队履职水平、与法院配合程度、矛盾平息解决情况、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破产费用开支情况、督促审计、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应当反映管理人对个案的处理效果。

第九条 个案评价包括个案结案评价和个案阶段评价。个案结案评价系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终止或者清算程序终结的案件进行的评价。个案阶段评价系对自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之日起满一年的未结案件进行的评价。

破产重整、和解终止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有关工作,必要时也可列入评价范围。

第十条 个案评价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个案评价由合议庭在案件终结后,根据管理人的工作质效,提请评价小组综合评定,采用一案一评的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向破产审判庭提交个案工作报告,对其在个案中的工作情况以及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进行书面陈述,其陈述的主要内容参照《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评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评价小组根据管理人的个案工作情况,对《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评价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发函督办,管理人在收到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纠正:

(一)未及时报告工作的;

(二)无故拖延工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工作失误引发信访、投诉,基本属实的;

(五)存在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

(六)本院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被本院发函督办一次,则在管理人个案评价总得分中扣减3至5分;如管理人收到督办函后仍未及时纠正的,则在其个案评价总得分中再扣减3至5分,督办减分不设上限。

如管理人对本院督办事项有异议,可于收到督办函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本院核查其所提异议属实可不予扣分。

第十五条 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在其个案评价总得分中予以加分,以10分为限: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回财产且成效显著的;

(四)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对无产可破案件、资产较少案件积极推进,表现突出的;

(六)办结破产案件期限较短的(简易破产案件在六个月内办结的、普通破产案件在一年内办结的、重大破产案件在两年内办结的);

(七)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八)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债权人、债务人

或社会各界充分认可的;

(九)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三章  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管理人在本院确定开展年度评价一个月之前,应向本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自上一次年度评价以来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个案评价分数、管理人机构规模和办案效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破产实务或学术研究成果及被处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年度评价采取年度个案评价分数、本院年度综合评价分数与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年度个案评价分数是管理人在相应评价年度内所有个案评价分数的平均分。年度个案评价分数占年度评价总分的60%,本院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和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各占年度评价总分的20%。

第十八条 本院将结合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个案评价结果,从年度办案数量、获得的荣誉表彰与奖励、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评价小组根据机构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情况,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见附表2)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并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个案评价及年度综合评价所得分数,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表》(见附表3)中的各项内容的得分进行评定,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年度评价工作应在确定开展年度评价的当年完成。

第二十条 未被指定的入册管理人,不参与年度考评,保留其管理人资格及所在级别。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1.年度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评价得分在60-70分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3.考核年度内有两宗以上个案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在“僵尸企业”处置、无产可破等案件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遇到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且个案评价获90分以上的,或年度评价为优秀的,本院可视情况给予增加被指定管理人机会的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将再下一年度中不予考虑指定为管理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有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一年。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1

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评价表

中介机构名称:                填表单位:

案件名称:                      案号:


评价事项

具体内容

分值

得分

1

办案效果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办理效率、质量、效果进行评价。

20


2

管理人团队

履职水平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团队综合素质、分工、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10


3

与法院

配合程度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机构与法院的沟通、汇报、配合情况进行评价。

10


4.

矛盾平息

解决情况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对社会、职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解决情况进行评价。

15


5

企业资产

管理情况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变价、处置情况进行评价。

15


6

破产费用

开支情况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对破产费用的支出、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10


7

督促审计、评

估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本案件管理人对审计、评估的跟进情况进行评价。

10


8

其他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得分的其他情况。

10


9

减分情况

根据评价办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发函督办情况进行扣减分数。



10

加分情况

人民法院根据评价办法第十五条对管理人办理该案的加分情况。



合计得分





 

 

 

附表2

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

中介机构名称:                     填表单位:


评价事项

具体内容

分值

得分

1

年度办

案数量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办理破产案件

的数量、质量、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20


2

获得的荣誉

表彰与奖励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机构、专业人员

在破产业务上所取得的荣誉、专项

成就等进行评价。

20


3

管理人机构

规模和经验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从事破产业务

的团队规模、办案经验等情况进行

评价。

20


4

专业人员

队伍建设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管理人专业人

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20


5

破产实务

研究成果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专业人员对于破

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情况进

行评价。

20


合计得分





附表3

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表

中介机构名称:                  填表单位:


评价项目

评价分数

所占比重

该项得分

1

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评价


60%


2

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


20%


3

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综合评价


20%


合计




评价

结果

优秀口     称职口     基本称职 口       不称职 口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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