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春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钢城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涉嫌非吸、借贷诈骗案件最大程度追赃完损”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钢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23年5月底成立钢城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由区委副书记任专班组长,凝聚相关部门合力,重点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基础信息摸排、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非法集资风险得到有效遏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届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规定明确指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届定。
二、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而且有很强的隐蔽性。非法集资多以“借款”“股权投资”“投资理财”“养老”“贵金属”“保健品”“旅游投资”等名义,通过线下发展业务员,私下利用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编造虚假项目,大肆鼓吹高额回报、收益周期短、安全有保障等不实内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致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在暴雷前,参与群众普遍认为是个发财致富好门路,未有群众前来举报反映;暴雷后发现上当受骗,为时已晚,此时企业经营已负债累累,严重失去造血功能,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从而造成投资参与群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该规定明确将非法集资中的投资人称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受害人”,同时明确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三、大力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非法集资线上线下宣传工作,线上利用钢城融媒、幸福钢城、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线下结合春节大集、社区活动、广场夜市等生活场景,不断丰富防非宣传方式。在辖区内发送30万条防非公益短信,组织247个社区(村)悬挂防非宣传横幅600余面。联系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在“幸福钢城”客户端,“钢城融媒”视频号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发布防非相关稿件和短视频200余篇。指导各街道(功能区)在社区(村居)、广场、夜市组织各类宣传活动600余次,发放各类防非宣传材料20000余份,宣传品1800余份。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开展“防非宣传进农村大集”“防非电影进社区”等多种宣传活动。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天上不会掉馅饼,珍惜一生血汗钱!
四、深入风险摸排化解隐患
公开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政策。定期推送带有可疑、敏感字样的公司注册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暂停为涉非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责令相关涉非企业停业整顿,及时清退群众集资款。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扫楼净街”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沿街商铺及各类经营场所,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力争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五、针对涉嫌非法集资公司的行政处置情况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钢城区财政局按照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涉非公司行政处置工作。对发现的涉非公司,下发《涉嫌非法集资告知书》《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业务,及时清退群众集资款;针对配合程度较高,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涉非公司,责令涉非公司负责人与群众代表商定兑付方案,督促涉非公司按计划进行兑付,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利益;针对不积极配合、涉及金额较大、集资参与人反映强烈的涉非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资料,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针对已立案侦查的涉非企业,保持与集资参与人的常态化联系,定期组织集资参与人代表见面会,通报案件侦办、资产处置等方面工作进展,主动回应民意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好维稳处置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钢城区财政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严防态势,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是持续开展常态化防非宣传。引导群众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防非宣传氛围。二是加大风险摸排力度。按照打早打小原则,加强对涉非企业的联合检查频率,坚决遏制涉非公司增量,有效化解集资风险。三是最大限度保障集资群众利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确保群众利益最大化。四是全力做好维稳工作。及时掌握受损群众动态,对群众诉求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程序做好现场矛盾调解化解工作,积极化解群众不稳定情绪。
济南市钢城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