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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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随之增多,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审批,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户外音乐节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大型活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区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以上行政许可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前期,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完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4个部门单位意见,采纳了6个部门的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都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厘清了承办者要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和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了承办者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负责根据安全、防疫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查验、安全检查、防疫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负责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法犯罪等6个方面的安全责任,三是明确了城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各有关部门单位16个方面的安全责任。
(三)强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重点分析因素。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由承办者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卫生防疫态势,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性,天气、地质等自然因素等方面的因素要重点分析、重点评估。
(四)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条件和工作程序。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要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明确措施办法,同时活动场所、设施也要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许可的实施方面,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区公安机关负责;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实施。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城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经区政府办公室发文满30日后实施,施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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