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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解读:《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1371203K21349522D-A/2025-6694293
区发展改革局
2025-04-22

部门解读:《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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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济南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其中,明确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及定价规则等。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经成本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工作程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25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通知》规定,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代收费(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大类8个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托育机构擅自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

(二)明确托育机构托育费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通知》明确,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3种托班类型分别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700元/月、1000元/月、1600元/月;民办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100元/月、1400元/月、2200元/月;独立民办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400元/月、1600元/月、2400元/月。

(三)加强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管理。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寒暑假停园停托以及婴幼儿已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按实际未入园入托天数进行退费;因婴幼儿原因未入园入托的,则按照托育费的一定比例退费,并规定相关退费比例必须协议约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六、解读机构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0531-7689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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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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