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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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济南市政府要求,制定了《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目的、禁放区域,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起草过程
钢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区公安分局牵头,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区域
1、东至:汶水溪路-钢都大街东段-钢城东外环;南至:钢城南外环-永兴路—京沪高速路;西至:颜庄河沿河东路-国道205-钢城西外环-九龙西大街-京沪高速路;北至:钢城北外环-韩莱路。四至路线穿行村(社区)整体纳入禁止燃放区域。
2、颜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龙行街-北外环,西至昆山路,南至广州路,东至沿河路。
辛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蟠龙大街,西至辛庄卫生院,南至莱马路,东至锦龙山路。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制定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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